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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撞到牛 车辆严重受损 车主损失谁来赔?法院判高速公路公司担责赔偿

法制时报 2018-12-25 10:22

贵州一男子在高速路上正常行车时,路边却突然窜出几头耕牛,他虽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但仍避让不及而撞了上去,造成车辆严重受损、耕牛死亡。车子遭受了损失,又找不到牛主人,男子不知该找谁来承担损失。于是,他将高速公路管理局和高速公路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高速路上撞牛,车主起诉索赔

2017年12月,贵州的王飞在高速路上正常行车时,突然从路边窜出几头牛,王飞虽采取紧急措施,但因距离太近避让不及,碰到了行车道上的一头牛,造成了王飞的轿车车头右侧受损且一头牛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飞却找不到牛主人,他向交警部门报了案,交警部门为此次事故出具了《事故证明》。

王飞认为,高速公路应该是全封闭的,除非是运输中发生事故,否则牲畜不应当出现在高速公路上。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应负有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责任,因此高速公路管理局和高速公路公司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王飞向高速公路管理处邮寄《损失见证告知函》,将事故的发生经过告知该管理处,并告知对方到他修车的修理厂对车辆的评估、修理进行现场监督和核实。但该管理处签收邮件后并未对邮件予以回复,也未到修理厂。

2018年1月,王飞对车辆进行了维修,并将高速公路管理局和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材料费、修理费、差旅费、车票费、汽油费以及因诉讼导致发生的费用,合计12万余元。

庭审中,高速公路公司辩称,本次车辆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牛的主人承担,而且王飞在该次事故中的驾驶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他在事故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上有一定的过错。

高速公路管理局认为,事故责任应由牛的主人承担,并表示高速公路管理局行使的是对高速公路行业管理的职能,没有具体的公路养护、收费职责,高速公路管理局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高速公路管理局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高速公路公司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飞驾驶车辆通行事发高速公路,领取了通行收费卡,就与该高速公路公司之间形成了通行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本案中,高速公路公司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牛上高速公路,致本次事故发生。高速公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为高速公路使用人提供安全、快捷通行环境的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高速公路公司应该对王飞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高速公路管理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只负责有关行政事务的管理,并未参与高速公路公司的经营活动,故其并非通行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对原告因涉案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王飞主张的经济损失,虽然高速公路公司有异议,但车辆损失未作鉴定的责任不在王飞,该费用确已产生,有发票予以佐证,法院予以认定。因王飞主张的差旅费、车票费、汽油费以及其他因诉讼导致发生的费用,部分有票据,法院酌情支持2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高速公路公司赔偿王飞11.8万余元。(本文案中人名系化名)(贵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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