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小孩游戏充值8000元 母亲代诉返还游戏充值费用,因未充分举证被法院驳回
因认为8岁的小伟(化名)在没有经过允许的情形下为游戏充值8000余元的行为无效,小伟的母亲以小伟的名义将游戏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小伟与该游戏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并返还游戏充值费用8000余元。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审结此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原告小伟的母亲起诉称,2016年8月,她发现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异常消费10次共计8000余元。后经她询问小伟得知,是小伟私自使用信用卡进行了游戏充值。小伟的母亲认为,孩子当时只有8岁,是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的信用卡进行网络消费的行为应属无效。
被告游戏公司辩称,小伟起诉主体不适格,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小伟是公司游戏的玩家;小伟与公司不存在充值服务合同。根据证据显示,信用卡消费走向为支付宝公司,并非游戏公司;按照原告所述,小伟充值是通过支付宝绑定信用卡,在游戏界面输入支付宝密码,同时在手机上输入短信验证码等一系列操作,且其能及时删除通知信息,公司认为如此复杂的操作超过8岁儿童的行为能力,且家属存在没有妥善管理银行账号及密码的过错。公司不同意小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伟主张其与游戏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但小伟并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是该游戏的用户,也没有提供注册该游戏时的用户名及密码等信息。此外,小伟主张向该游戏公司进行了充值消费,但提交的其母亲名下的信用卡交易信息显示,收款方为支付宝公司,并非该游戏公司,因此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小伟与该游戏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小伟的全部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全部诉求。
办案法官表示,《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诉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小伟作为原告,就其主张的“自己是该款游戏的玩家,并向该游戏进行充值”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但经法院查明,小伟并未就上述主张向法院充分举证,故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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