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偿还债务制造冰毒188公斤 广西来宾昔日首富制贩毒品被判死刑
12月26日,广西来宾市检察院对外公布了来宾市昔日首富兰永固制造、贩卖毒品案的判决结果:经来宾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兰永固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同案被告人覃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
12月13日,由来宾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兰永固涉嫌制造、贩卖毒品案,覃英涉嫌贩卖毒品案在金秀县法院开庭审理,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荐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来宾市中级法院院长黄洪波担任该案的审判长。
今年59岁的兰永固,系来宾市兴宾区人,既是昔日的来宾县首富,也是当地名人。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兰永固为躲避巨额债务,在金秀县承包经营的林场集体林地上自建木板房,意图研制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用于偿还债务,并于2017年8月成功制造出冰毒。2018年1月19日,兰永固从制毒点携带制造的冰毒,前往蒙山县新圩镇与男子覃英交易,途中被警方抓获,警方随后抓获了携带毒资等待交易的覃英。警方从覃英车上查获毒资7万元,从兰永固车上查获冰毒可疑物68.19公斤,从其制毒窝点查获冰毒可疑物12.29公斤及制毒原料、配剂、工具一批,从其租用的仓库内查获冰毒可疑物108.4公斤,被查获的上述冰毒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制造、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依法应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法院认为,兰永固和覃英已经着手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贩卖毒品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兰永固制造甲基苯丙胺共计188.89公斤,远超法律规定的甲基苯丙胺毒品数量大的起点标准,且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当严惩不贷,不能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覃英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为此,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兰永固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覃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南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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