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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根治“奇葩文件”

法制时报 2018-12-28 08:46

■法治周评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这是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首次从国家层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主体、范围、程序、职责、责任等作出全面、系统规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措施。

近年来,有关“奇葩文件”的新闻屡见报端。比如,规定“入学要提供父母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婚再婚不能办酒席”“70岁以上老人才能过寿”;要求“节水日一律停水”“沿街店铺招牌统一大小颜色字体”,等等。这些“奇葩文件”,有的超越了制定机关本身的法定职权,有的随意增加了公民义务或限制了合法权利,有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奇葩文件”引起群众强烈不满、引发舆论强烈质疑之后,有的被紧急叫停或迅速撤销,有的不了了之、没了下文。如此这般,官方文件的严肃性、权威性受到损害,对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也产生了负面影响。

“奇葩文件”的制造过程虽然情形各异,但背后有一些共性原因:对党中央精神把握不准,没有掌握改革的实质内涵;纪律意识薄弱,缺乏法治思维,对权力边界认识模糊;急于立规矩定制度,但缺少科学的制定程序,工作方式方法粗糙,单纯求新求异求快,等等。针对这些问题,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将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根治“奇葩文件”,加强调查研究是基础。不难看出,引发争议的,往往都是脱离实际、不接地气的“拍脑袋”文件,在文件、规定制定产生的过程中,没有经过细致调研和民意沟通,基础工作不深不实不细,因而出台后事与愿违、南辕北辙。决策者应该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做好基础性的调研工作,让党和政府的文件真正回应人民群众期盼,充分体现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根治“奇葩文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必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要于法有据,依法而行,有序进行,让权力的运行更加科学、规范,用制度笼子约束权力任性,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的“法治红利”。

根治“奇葩文件”,全面推行合法性审核机制是关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合法性审核是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前的最后一道“关卡”。各审核主体必须认真履行审核职责,明确审核范围,规范审核程序,严把审核质量,应审的必审、严审,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强化审核责任,对于出现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让“红头”不敢乱用、“红章”不能乱盖。(中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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