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个人禁养大型犬、烈性犬
据新华社南京1月1日电(记者刘巍巍)《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1日起施行,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同时,该市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为使管理更具可行性,苏州市确定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品种和标准。个人禁止饲养肩高61厘米以上(含61厘米)的大型犬和五大类三十八种烈性犬及具有相关品种血统的杂交犬只,为公众熟知的西藏獒犬、斗牛犬、德国牧羊犬、秋田犬等犬种在列。
条例还对养犬行为予以规范,规定携犬外出要由完全民事行为人束1.5米以内牵引带。为防止犬只扰民、伤人,乘坐电梯时要避开高峰时间,并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否则养犬人将受到处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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