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边药店治疗颈痛老人针灸按摩5天后死亡 店主被告非法行医,二审获刑3年罚款1万
被控非法行医
法院经审理查明,庞某文自2001年于医药职业中专毕业后,一直从事医药行业,先后取得药师、执业药师等资质,但并未取得医师资质。2010年起,庞某文和妻子一同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经营一家药店,经营范围为药品(包括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零售。
2017年6月10日至14日间,吴某因脖子疼痛,去庞某文的药店要求治疗。庞某文先后3次为吴某进行针灸及推拿按摩,6月16日,吴某死亡。经法医鉴定,吴某符合因颈椎及颈髓损伤致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另查明,吴某生前因颈椎问题曾去医院治疗,诊断为颈椎骨质密度减低,部分椎体异常。
在庞某文的药店旁边摆地摊卖衣服的范某说,自己曾找庞某文针灸过,庞某文只给熟客针灸,并不对外开放。2017年6月12日18时许,范某看到吴某在药店门口转悠了三四十分钟,他认为吴某精神不太好,劝庞某文不要给吴某扎针,最终庞某文还是对吴某进行了治疗。还有证人向法庭证实,吴某生前身体一直不太好。
案发后,庞某文的家属赔偿吴某的家属17.6万元,并取得吴某家属的谅解。但吴某家属起诉到法院,状告庞某文非法行医。面对家属对其非法行医致患者死亡的指控,庞某文认为,吴某就诊前有病史,因此吴某的死亡与自己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审量刑从宽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从事诊疗活动,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庞某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文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庞某文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庞某文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庞某文对吴某采取了针灸和按摩两种诊疗手段,鉴定意见证实吴某符合颈椎及颈髓损伤致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吴某的死因与庞某文的诊疗行为具有对应关系;庞某文擅自对年老的吴某实施了针灸、推拿等诊疗行为,未考虑老年人骨质密度降低等因素,是导致吴某死亡的原因之一;但吴某此前去医院检查发现颈椎已有病变,骨质密度降低,容易受损,多名证人证实吴某生前身体和精神状况均欠佳,故吴某的个人身体状态亦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另外,吴某独居,其在第一次就诊5天后死亡,吴某家属疏于照料,未及时送正规医院治疗也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
广州中院认为,吴某的死亡系多种原因导致,庞某文的治疗并非致死的唯一原因。不过,庞某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合并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判的量刑部分,以非法行医罪判处上诉人庞某文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属非法行医但从宽处理
本案二审法官表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曾出现数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摩、针灸不算典型的医疗行为,不应当定性为非法行医罪,应当判决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起点刑是10年,明显罪刑不相适应,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无法涵盖上诉人的医疗诊治行为,应当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但原判直接认定上诉人的行为致被害人死亡而在第三档量刑,显然量刑过重,应当在下一档3至10年之间量刑。
本案中,按摩是在体表进行非侵入式的治疗,针灸是侵入式的治疗,这两种方式都是传统中医的治疗手段,较手术、注射、口服药物等治疗方法风险程度较低,一般不会产生致人伤亡的后果,但仍需要取得相应资质方可实施。庞某文只有药师资质,并未取得医师资质,其对被害人实施按摩和针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
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系多种原因导致,在现有证据下,可以认定庞某文的诊疗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无法证明庞某文的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因此,不能认定庞某文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罪第三档量刑幅度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可以认定“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可在3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结合庞某文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害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此外,就诊人因脖子疼痛前来就诊,庞某文不知道就诊人曾被诊断为颈椎骨病变,也无法预见或无法准确预见其骨质疏松的事实,而对其采取的针灸和按摩等传统中医疗法,一般不会造成就诊人伤亡的后果,庞某文对因此导致就诊人死亡的后果无法预见。故在本案中,被害人的身体状况应当认定为导致死亡的原因之一,属于非法行医罪的从宽处罚情节。(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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