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女子不慎葬身火海 家属诉请死者身前供职企业和工友赔偿37万余元被法院驳回
案情回放
2018年9月3日上午,徐某的妻子邱某因工作原因与洪某夫妇发生口角争执。在被公司值班长制止分开后,邱某从宿舍里拿来一把水果刀扔向洪某,划伤了洪某手指。之后,赶来现场的车间主任分开了双方。当天下午,公司管理人员协商处理此事,安排邱某的哥哥等人做邱某的思想工作,洪某也向邱某进行道歉,事情告一段落。
岂料下班之后,在宿舍饮过酒的邱某,在晚上7时左右,拿着废汽油到洪某夫妇居住的公司宿舍房间门口点火,结果不慎烧着自己。在隔壁宿舍工友帮助下,邱某身上的火被扑灭,被送至医院抢救。期间,纺织公司共借给徐某9.5万元用于救治邱某。同年9月11日,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邱某的行为已涉嫌放火,被公安机关立案侦破。因邱某死亡,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
庭审现场
2018年10月,死者邱某的丈夫徐某、母亲邹某、儿子徐某某向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洪某和被告纺织公司连带赔偿3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洪某、纺织公司对邱某的死亡是否要承担一定的责任?12月20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称涉案废汽油来自公司,洪某行为导致了邱某的死亡,二被告均需担责。
原告认为,邱某作为被告纺织公司的员工,被焚事件发生在公司内系被告公司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汽油等管理瑕疵引起,且公司安全措施缺失,又未尽到应急救护义务,导致邱某被焚结果的扩大。被告洪某的侵权行为是直接导致原告亲人邱某自焚的原因。二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纺织公司称不存在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情况,邱某死亡与公司无关。被告纺织公司认为,邱某的死亡原因系其到洪某夫妇宿舍门口泼洒汽油,点火造成自身烧伤,与公司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公司对于徐某夫妇和洪某夫妇的矛盾已经做过调解工作,还叮嘱原告徐某看好邱某。原告徐某没有看好妻子,放任邱某用废汽油点火,存在重大过错。
被告洪某称没有侵权行为,自己反而是受害方。被告洪某答辩称,其与邱某不存在根本矛盾,且该纠纷经过调解已告一段落,之后也和邱某没有任何接触。洪某不知涉案汽油从何而来。邱某在其宿舍门口点火时,洪某在房内休息对此也全然不知,没有侵权行为,反而是邱某欲伤害洪某。邱某害人不成反害己,不能归责于他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废汽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系被告纺织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结合原、被告证据,被告纺织公司能够证明其对废汽油管理不存在过错。原告以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为由,要求被告洪某与被告纺织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更是于法不符。
邱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遇纠纷时,应主动调整心态,冷静平和面对,依法理性处理。但其却选择使用过激手段,到被告洪某夫妇宿舍门口点火,从而烧伤自己不幸死亡,邱某的行为已涉嫌放火。
法院认为,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何况邱某的行为已涉嫌放火犯罪,邱某不幸死亡的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且被告纺织公司所举证据证实其落实了消防安全责任,在邱某受伤后也尽到了相应的救护义务。邱某不幸死亡的后果系其自身行为所致,与被告纺织公司、洪某不存在事实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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