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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吃3颗枣被罚3千元 北京一促销员起诉公司,因扣罚款超出工资20%法院判公司返还2400元

法制时报 2019-01-07 08:22

因食用了超市正在销售的3颗红枣,超市促销员王女士被开除,并被要求支付3000元的罚款。因认为劳务派遣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王女士起诉至北京丰台法院,索要被扣除的罚款及被开除期间的工资。丰台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劳务派遣公司扣除的罚款超出了王女士月工资的20%,故应返还2400元并支付王女士供职期间的提成工资。

偷吃3颗枣被罚3千元

2018年3月1日,王女士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到北京一家超市上班,担任超市促销员。3月28日上班期间,王女士偷偷食用了柜台陈列的3颗红枣,并被超市防损员发现。

超市收回了王女士的上岗证,并对劳务派遣公司作出3000元的处罚决定。而根据王女士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故劳务派遣公司从王女士的工资中扣除了3000元罚款,并解除了其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

因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王女士起诉到北京丰台法院,要求超市及劳务派遣公司返还罚款3000元,并支付她离职后待业期间的工资5300元。

但劳务派遣公司表示,超市的处罚并非依据损失的实际价值做出,而是基于王女士的不当行为,员工穿着工装,就代表着企业的形象。而根据劳动合同,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公司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王女士承认自己存在过错,但她并不认为其行为达到了偷盗的程度,超市的罚款金额过高,最终的解除合同的处罚也过重。

法院判返还2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的行为确实给超市和劳务派遣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劳务派遣公司扣除的3000元罚款,超出了王女士月工资的20%,故超出部分应当返还。而王女士要求被告支付被开除期间的工资,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劳务派遣公司应返还王女士2400元,并应将尚未支付的400余元提成工资支付给王女士。目前,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北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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