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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现金遭罚有警示意义

法制时报 2019-01-08 07:51

据报道,西安市蓝田县辖内一影视基地景区因拒收现金收到罚单。日前,人民银行陕西蓝田县支行依法对该旅游企业“拒收现金”的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并作出行政警告处罚。

虽然刷卡、手机扫码支付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已日渐普及,但这并不意味着拒收现金就是正确的做法。从法律层面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拒收现金已涉嫌违法。从情理角度讲,拒收现金难免会给一些群体如老年人、残障人士以及互联网并不普及的农村、山区等地消费者带来诸多不便。

事实上,拒收现金行为早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2018年7月份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集中整治拒收现金行为,规范旅游、餐饮、零售、交通运输等行业以及行政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的现金收付行为。对于拒收现金的经营单位,唯有施以法律惩戒,才能对其纠偏并形成震慑效应。此次处罚拒收现金的警示意义至少有三点:一是在移动支付成为潮流的当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现金;二是对拒收现金者依法给予惩戒应成为常态;三是对移动支付平台应做好相关警示工作。这样才能维护人民币正常流通秩序,有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经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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