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卖相好在肉中掺硼砂 福建两摊贩获刑罚,缓刑期内被禁入食品业
硼砂已经明确被禁止当食品添加剂使用。但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两名摊贩为了增加牛肉丸、福鼎肉片的口感和卖相,在制作过程中掺入硼砂。近日,清流县法院审结两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这两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6年12月底至去年8月20日,李某蓉在三明清流县龙津镇摆摊贩卖牛肉丸。为了增加牛肉丸的口感,李某蓉在制作牛肉丸的过程中掺入硼砂。2018年8月9日,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李某蓉经营的牛肉丸摊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8月15日,经三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测,该样品含有硼酸,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无独有偶,被告人李某传,自2018年1月5日起在清流县龙津镇贩卖“福鼎肉片”。为了保持肉质新鲜,李某传通过网络购买硼砂粉并掺入肉片中。去年8月9日,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李某传贩卖的“福鼎肉片”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三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测,该样品含有硼酸,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清流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李某蓉、李某传分别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蓉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并禁止被告人李某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处被告人李某传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并禁止被告人李某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表示,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其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内、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禁止令”是辅助并监督管制这种非监禁性刑事处罚和缓刑制度顺利实施的措施,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以强制手段矫正部分特定的犯罪行为。本案中,禁止被告人李某蓉、李某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就是“禁止令”的体现。(海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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