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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民不服30万罚款处罚,状告证监会二审败诉 法院为处罚新型市场操纵行为提供司法支持

法制时报 2019-01-10 07:44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阮某不服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及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

一股民不服处罚状告证监会

2017年11月,安徽证监局对阮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阮某大量申报买入“益民集团”“市北高新”股票并非以成交为目的,而是为了通过短时间内的频繁申报、大量申报向市场传递不真实买入信息,误导其他投资者对该股交易价格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判断,诱导其他投资者跟进买入,推高股价,进而进行后续反向卖出,其涉案行为已经对市场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影响。决定对阮某处以30万元罚款。阮某不服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复议,2018年2月,中国证监会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阮某不服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支持处罚

2018年9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安徽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及证监会复议。

随后,阮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终审主要围绕3个争议焦点展开:一是安徽证监局作出两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二是安徽证监局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三是操纵证券市场的认定问题。

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所移送的证据,认定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成立。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账户交易记录、询问笔录等合法有效的证据可知,阮某在两个涉案时段内分别累计申报买入18笔“益民集团”股票和14笔“市北高新”股票,且均在极短时间内全部或部分撤单。同时,阮某在当天均有反向卖出前期所买涉案股票的行为。结合阮某申报量的市场占比、所处档位、引起的委比数值变化等多项指标,以及该股涉案时段内的涨幅、阮某获利等情况,可以认定阮某的行为属于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行为,该行为误导了其他投资者,对涉案股票涉案时段内的交易价格、交易量和市场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影响。

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安徽证监局根据阮某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认定阮某构成《证券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并在上述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阮某作出处以30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显失公正的情形。安徽证监局对阮某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听证等程序,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中国证监会接到阮某的复议申请后,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复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案件中阮某单纯通过虚假申报进行短线操纵的手法较为罕见,在《证券法》中没有明确列举,造成了本案法律适用和司法审查方面的困难。本案的判定,为证券监管部门通过兜底条款来处罚新型市场操纵行为提供了司法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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