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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的安全风险有“保险”吗?

南国都市报 2019-01-28 10:11

人们常知医疗保障中有医疗保险为患者承担许多负担。然而,如果是药品发生不良反应事件了,又如何保障?

美国FDA曾经指出:只要是产品,就没有绝对的安全。在建设健康中国,迈向小康社会的今天,人们都希望我们的医药十分安全,但是药品从诞生之日起,其风险就如影随形,有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可以避免,有的很难避免。药品的不良反应事件并不是医疗事故。那么,事件发生后,如何让受害者得到保障,又如何让药品生产、销售企业摆脱困境?

近日,一则来自“众评保险”网站的新闻资讯获悉,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修法的相关专家透露,有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条规,将列入新修版《药品管理法》之中。

截至2018年11月,在我国北京、天津、河北、上海等10省(市)开展试点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明确指出:药品上市许可的申请人和持有人申请时,应提交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相关文件,包括责任承诺书、担保协议或保险合同等。

为此,有专家认为,相应的救济保障机制对推行这一制度很重要。假如药品上市之后,万一出现不良反应,尤其是严重的不良反应,对于药品的科研人员或中小型研发公司来说,几乎是没有能力承担赔偿的资金风险能力,所以患者的保障就需要有风险转移机制。

国际上,很多国家的药害救济往往是采取商业保险和基金的机制。这些经验可以借鉴。当然,这些商业保险并不是让老百姓去分担,而是药品生产企业或研究机构为其可能出现的责任风险去承担。

当前,正值我国进一步完善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阶段,新修版《药品管理法》将于2019年颁发实施。我们的药品研发机构及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适应这一新形势的发展,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各种资源的作用,让百姓的用药安全与风险损失不断增添新的保障。

(马小瑶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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