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966万元 吉林省质监局原局长叶志刚获刑1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叶志刚利用担任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远创房地产开发公司、时任吉林市特检中心主任胡某某等单位和个人在获取工程、职务晋升或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杨某某、胡某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66.51万元。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叶志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叶志刚虽自动投案,但是在一审审理期间拒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且叶志刚收受贿赂具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或调整的从重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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