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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摩托车后偷回索赔 检方以涉嫌盗窃罪对嫌疑人批准逮捕

法制时报 2019-02-21 07:46

前脚把自家摩托车借出,后脚却偷偷将车骑走。“我拿回本属于我自己的东西也算盗窃?”邓某某被抓获后依然不能理解。

2018年11月,邓某某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即将离职的同事朱某某使用。11月10日,朱某某将摩托车停放在某农商银行门口后被盗。朱某某主动向邓某某提出此事并赔偿4600元。该辆摩托车经相关部门鉴定,价值为2350元。

谁知,这起“失窃风波”随后却来了个大反转。经查明,盗车者竟是摩托车的主人邓某某本人,这一切都只不过是他精心策划的一场闹剧。原来,邓某某为骗取钱财,先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朱某某,再委托他人将摩托车骑走并藏匿,制造车辆被盗的假象以向朱某某索赔。

日前,福建省三明市沙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邓某某批准逮捕。

据经办检察官介绍,本人所有的财物在他人合法占有、控制期间丢失或毁损,占有人依法应付赔偿责任。同时,本人所有的财物在他人合法占有、控制期间,可以成为自己盗窃的对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自己的财物的行为都构成盗窃罪,这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而定。

如果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是为了借此向他人索取赔偿,这实际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以盗窃罪论处。相反,如果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只是为了与他人开个玩笑或逃避处罚,或者不愿意将自己的财物继续置于他人占有、控制之下,并无借此索赔之意的,因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以盗窃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处理。自有物在特定的情况下可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邓某某窃取已借出的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车辆后进行索赔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论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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