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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却拒付农民工工资 江西一包工头获刑

法制时报 2019-03-08 07:57

江西一男子承包某公路绿化工程,雇请当地百余名农民工进行施工。竣工验收后,林业局拨款并明确要求先行支付部分民工工资,但该男子将全部款项用于个人消费,经催告,仍未支付民工工资。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余某甲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经查明,被告人余某甲以江西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某路段通道绿化工程,并指派专人从当地雇请付某、连某等130余名民工进行施工,期间欠下以上农民工劳动报酬14万余元。工程竣工后,林业局分3次向园林公司账户拨付工程款89万余元,最后一笔是20万元,明确要求优先支付全部民工工资。而被告人余某甲却擅自将该工程款借给他人,且一直未将劳动报酬支付给付某等人。铅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向该园林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和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按期整改,按时足额发放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整改期间,被告人余某甲并未支付工资给民工。同年,铅山县行政投诉中心、林业局、劳动保障监察局联合召集被告人余某甲等人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该公司必须在规定时间前付清连某、付某等130余名民工工资,被告人余某甲当即承诺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民工工资,并出具了承诺书,规定时间逾期后,被告人余某甲仍未支付工资给被拖欠的民工。10天后,铅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江西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支付劳动报酬、赔偿金决定书,被告人余某甲于次日收到决定书之后,仍未将劳动报酬支付给付某等民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甲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发后,被告人余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提起公诉前,被告人余某甲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余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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