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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关门时强行上车被夹伤 法院判受伤乘客自担后果

法制时报 2019-03-08 07:57

地铁屏蔽门关闭中,葛某却强行上车,导致头被夹伤。葛某将上海地铁第四运营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起案件,法院认定地铁四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在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上没有过错,是葛某自身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

坐地铁头被夹伤

2018年6月6日16时许,在上海市人民广场站乘坐地铁时,葛某因未听到列车关门提示而上车,致头部被车门夹伤。经诊断,葛某为头部外伤。事发后,葛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地铁四公司赔偿其医疗费1.2万余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110元。根据葛某提供的手机视频显示,蜂鸣器响了几声后,列车的车门开始关闭。葛某陈述,当天乘车时,他未听见蜂鸣声,车门警示灯一直亮着,无闪烁提示,且开关门时间不固定。

庭审中,地铁四公司认可了视频的真实性。而据地铁监控录像显示,葛某上车时,站台屏蔽门已开始关闭。该公司代理人表示,事发时,列车车门警示灯正常,且车门无故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站台屏蔽门已开始关闭时,葛某仍强行上车,而此时,其他车门处的乘客则后退等候;地铁四公司车站屏蔽门上方指示灯正常,屏蔽门上亦张贴了相关安全提示标识;葛某表示未听到蜂鸣声,而非车辆本身无蜂鸣声,因此,葛某无证据证明地铁四公司未尽合理范围、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反,是其自身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

至于葛某认为列车开关门时间过短,再多开一两秒则不会受伤的问题,法院认为,因列车运行有其自身规范,若等乘客全部上下车完毕后再关门,将影响列车准点及行车安全。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葛某的诉讼请求。

葛某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屏蔽门开始关闭时,自己的身体已经进入屏蔽门,因此涉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因为屏蔽门关闭时门灯未闪烁,地铁四公司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且地铁四公司未就地铁拥挤提供人流疏导服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地铁四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在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上没有过错,有充分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法官认为,如葛某认为地铁四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则应对地铁四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造成其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葛某认为地铁四公司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主要是认为涉案车厢在车门关闭时,门灯未闪烁,且无蜂鸣声,安全警示提示不足。但根据双方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葛某的致伤原因是在屏蔽门已经开始关闭时仍强行上车,对于自身可能被屏蔽门夹伤的后果存在侥幸心理,因此两审法院均作出了驳回其诉请的判决。(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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