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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56万元购房款即消失 法院判卖方交房并支付违约金6.1万元

法制时报 2019-03-12 07:46

吴某和张某结婚2年后准备买房,谁知在支付了56万元购房款后,卖房人刘某却玩起了“消失”,这可急坏了夫妻俩。两人将刘某告到法院,刘某缺席庭审,刘某的妻子表示自己对刘某卖房一事并不知情,法院最终会怎么判呢?

付款后卖家消失

吴某夫妇于2015年结婚,婚后经两家凑钱加上两人工作几年的积蓄,2017年他们决定买套房,跑了很多地方后,两人在云南省昆明市普吉路附近一小区内看中一套70多平方米的房子,售价61万元。在中介的协助下,2017年8月20日,吴某夫妇与卖家刘某签订合同,合同签订之后,吴某夫妇在3天之内共支付了6万元的定金。10天后,吴某夫妇到银行一次性向刘某转账50万元,剩下的5万元双方约定在过户当日支付。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买卖双方不可毁约,如任何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必须赔偿守约方房屋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

合同签订当天,吴某夫妇先支付了中介费5000元,一切都按合同要求在履行,就等着2017年11月办理过户手续。可自从吴某夫妇把钱转给刘某后,他们就再也联系不上刘某了,很快就到了约定过户的日子,仍然找不到人,这可急坏了吴某夫妇,他们找到刘某的妻子,她却表示毫不知情。无奈之下,吴某夫妇将刘某夫妇告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官判令继续履行合同,刘某夫妇将房子过户给他们,按照合同约定,刘某夫妇需赔偿违约金6.1万元。

开庭当天,刘某没有出现。刘某的妻子辩称,房产证上有自己和刘某两个人的名字,自己却对此事毫不知情。刘某在交易中具有重大过错。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成立但并未生效。该案不符合继续履行要件,应驳回吴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中介方作为第三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判交房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吴某夫妇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虽然刘某的妻子抗辩称其作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未作为合同相对方签字,合同效力存在瑕疵,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刘某的妻子以其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的权利。”刘某和他的妻子对这套房子具有平等的处分权,现在刘某处分涉案房产的行为可以被视为基于家事代理权,且他的妻子无证据能够证明其对出卖房屋的事宜不知情。据此,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有效,对刘某妻子的抗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院对吴某夫妇要求刘某夫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交付房屋使用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但应当给刘某夫妇合理的准备时间。

对于吴某夫妇主张的违约金,符合合同10%的约定,且未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制性范围,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刘某夫妇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吴某夫妇,并支付6.1万元违约金。

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蒙彦钧表示,该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虽然缺少房屋共有人一方签字,但为保护交易秩序,根据区分原则,此种瑕疵并不会必然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之一。

房屋存在其他所有权人或者出卖人对房屋不具有所有权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很常见,蒙彦钧提醒,在购房时,首先要查看出卖人相关证件,确认出卖人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虽然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会导致买房人不能如愿取得房屋所有权,交易目的无法实现。其次,要确认房屋在交付后不存在权属瑕疵,如租赁、抵押等,否则将影响买房人对房屋的使用权。(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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