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2.8万元上培训班考倒数第一 法院判培训机构担责2成,家长担责8成
案情回顾:报培训班孩子考倒数第一
小宋是南阳市某初中学生,因其学习基础较差,其父宋先生经过考察,决定在南阳市某教育培训机构让儿子上“一对一”进行补习。
经双方协商,议定由该培训机构对小宋的数学、物理、化学、英语进行“一对一”培训,每课时40分钟,每课时90元。
随后,小宋在2015年7月15日至11月7日期间接受了该培训机构的培训。宋先生为儿子小宋交培训费4次,共计2.8万元。从当年10月15日起,宋先生欠付培训费,至当年11月7日,共拖欠培训费7875元。
培训机构多次催要,宋先生拖欠不付,培训机构为此提起诉讼。
令培训机构没有想到的是,宋先生在知道自己的儿子成了被告后,反诉培训机构,不仅不交剩余的学费,还要求他们退还已交的2.8万元。
宋先生的理由是,培训机构仅仅是一家提供短期培训的教育机构,不具有全日制办学资质,培训机构没有收费许可证。培训机构夸大自家办学资质及师资力量,承诺培训教育效果,保证小宋考上南阳市内高中,但实际上该机构没有完全履行培训管理义务,以至于小宋的学业被耽误,学习成绩不进反退,退至班级倒数第一,未能达到培训教育目的。
因此他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培训机构返还培训费2.8万元。
法院判决:
培训机构担责2成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宋先生将儿子送入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并按双方约定交培训费,说明双方达成了教育培训口头契约,并自愿履行。双方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培训机构的权益应予支持和保护。
但培训机构感觉学生在该机构学习效果达不到预期的情况下,应果断中断学生在此的学习,而不应以家长只要交费、学生学不学自便的态度去对待学生的成长和教育,这是极不负责任的教育态度。因此,原被告双方纠纷的实质是教育质量的纠纷。
结合本案情况,培训机构与小宋家长按二八分担责任为宜,小宋家长承担八成责任,培训机构承担二成责任。
按照此归责原则,小宋共接受424.5个课时的培训,减去有异议的10个课时,共414.5个课时,减去已交的2.8万元,宋先生应补交培训费1844元。
最后,法院判决宋先生父子向培训机构支付1844元培训费,驳回教育培训机构其他本诉请求,驳回宋先生父子的其他反诉请求。(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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