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受伤住院3年多法院认定系过度医疗 判决患者超期住院两年多费用需自行承担
辗转3家医院住院3年多
2014年1月10日,陈某开车载着两人,沿汨罗市沿江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而对面方向,郑某开着一量小轿车迎面而来。哪知陈某突然觉得眼睛痒,一只手松开方向盘,擦了一下眼睛,车辆突然转向冲进对向车道,撞上了郑某开的小轿车。事故中,两车上的几个人都不同程度受伤。交警认定,陈某开车没有遵循右侧通行,没有确保行车安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受伤较重的郑某分别在汨罗市中医院、汨罗市人民医院、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事发的3年多时间里,郑某几乎在医院度过,除了事发后两个多月辗转几家医院外,从2014年5月8日至2017年8月4日,他第二次在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受伤后他一共住院3年多时间。出院后不久,郑某把陈某及其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82万多元,并提供了住院费用等相关票据。
法院判2年住院需自理
汨罗市法院白水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郑某治疗费用的合理性、必要性成为该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法院审理发现,郑某共住院1257天,其中在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第二次住院1184天。法院调查发现,郑某确实在该院住院,在他手术后,医生对其进行正常的观察治疗。何时出院,医院不作规定,由病人自己提出。观察治疗可以在医院也可以在家,病人自己要求在医院观察治疗,由病人承担床位费、护理费等。
法院根据相关规定,结合郑某在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第二次住院的出院诊断和医院反馈意见,认为郑某住院时间明显过长,存在过度医疗的情况。法院结合诊断报告,算上郑某今后需要取固定钢板等的时间,住院天数认定为476天。超期781天的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院护理费、床位费,应由郑某自行承担。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郑某支付赔偿款28.7万元,陈某赔偿郑某24.6万多元,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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