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离职后孩子不愿继续上课,家长起诉培训机构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 法院:家长诉求合法有据
近日,记者从广东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审理的两宗合同纠纷案件中了解到,顺德两名家长因为一家培训机构的同一位老师离职,而将培训机构告上了法院,而最终法院认定因为老师和机构解除合同,导致家长和机构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因此家长主张解除合同合法有据,培训机构应退还相应费用。
报班:“名师”授课后离职
2017年10月14日,家住顺德的周女士带着儿子小杰(化名)来到顺德一家音乐培训机构试课。在一位中介老师的安排下,小杰认识了邓老师。一节课下来,小杰很喜欢邓老师的教学风格。
于是,周女士便和该培训机构签下了一份课程合同,并且向该机构支付了架子鼓培训课程费用共计5200元。根据合同约定,费用包括24节专业课和半年48节的督导课(9折)。在该份合同须知的第三条第三款约定,已经开课的不予以退费,但可转学其他课程,或者申请转换不同的教师。
周女士称,自己在签订上述合同时,要求指定邓老师作为自己儿子小杰的授课老师。随后在邓老师的辅导下,小杰一共上了7节专业课、8节督导课。不过在2017年12月11日,周女士却接到了培训机构老师的通知,说该机构和邓老师已经解除了合同,以后邓老师不能再继续给小杰上课。
周女士报的课程还剩下17节专业课和40节督导课没有上完。培训机构的李女士提出要为小杰更换授课的老师。但周女士表示,儿子还是想继续让邓老师上课。
几周后,周女士仍然没有等到满意的答复,随后与该培训机构协商退费事宜,也未能达成一致。周女士于是将该培训机构告上顺德区法院,要求该培训机构退回剩余课时费用共计3683.3元。
“之所以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返还剩余培训费,是因为我们之前和家长签订的合同就有明确约定。”该培训机构解释,合同中约定已经开课的不予以退费,但可转学其他课程,或者申请转换不同的教师。因此如果家长主张解除合同,需要承担解除合同的后果,不能退费。
法院:家长主张解除合同有据
顺德区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家长提供的发票、课程须知、上课记录本照片,可以证明双方是已成立事实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
至于是否应退回剩余的课时费的问题。法官指出,首先,虽然双方在课程须知中约定“已经开课的不予以退费,但可转学其他课程,或者申请转换不同的教师。”即已经开课的不予以退费,但也赋予了家长可以申请转换不同的教师的权利。
“本案从家长和培训机构双方沟通的过程中来看,家长要求指定邓老师为作授课老师,但培训机构并不能满足这一需求。”法官表示,培训机构自认邓老师已于2017年11月底离职。但培训机构在2017年12月6日与家长的沟通过程中,还称“那先试下吧!如果真的不喜欢再转回去邓老师那里也可以。”
在多次和家长沟通后,家长明显不同意培训机构提出的方案,又不能安排学生上原先老师的课。法院认为,培训机构在与家长沟通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法关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因为培训机构与邓老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导致家长和机构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因此家长主张解除合同合法有据。”综合这些因素,法官认定,家长要求退回剩余课时费用并不属违约。
法官表示,从家长提供的发票及课程须知可以看出,原告缴纳的5200元课时费中还包含了24节专业课和半年督导课(9折),因原、被告双方均未举证证明专业课和督导课的价钱分别是多少。为解决双方的诉求,法院酌情确定24节专业课为3200元、半年督导课为2000元。
周女士还剩17节专业课,价值为2266.61元。关于督导课,因为培训机构于2017年12月11日发布了停课通知,故法院支持家长主张的督导课上到2017年12月11日,督导课每天的价值为11.11元,故还剩督导课的价值为1355.62元。综上,法院要求培训机构退回周女士课时费3622.23元。
记者了解到,另一宗同样涉及该培训机构的诉讼中,法院也判家长郭女士可以获得该机构退款6000元。(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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