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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里老人打老人出了人命 打人者存在精神障碍,打人者及其监护人和养老院都担责

法制时报 2019-04-03 07:48

广州的陈老伯本想在养老院里安度晚年,住进养老院1个多月,就被同楼层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的老人卜某殴打致死。究竟谁该为陈老伯的身亡承担责任?本案一审判决卜某赔偿81万余元,卜某监护人在卜某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按20%比例担责,养老院在卜某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按80%比例担责。近日,广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老人养老院内被殴打身亡

陈老伯育有3子1女,因为子女们平日工作繁忙,外加女儿体弱多病等原因,经商量,陈老伯决定去养老院安度晚年。2015年5月,陈老伯入住广州市某源养老院(一级护理)。不料,2015年6月14日,陈老伯在养老院内自己的房间遭卜某殴打,于同日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据了解,66岁的卜某是住在同一楼层的老人。经鉴定,卜某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无受审能力。

然而,陈老伯被卜某从早上开始殴打长达2个小时,其间,养老院工作人员竟然都没有发现。因为养老院、卜某家属相互推脱责任,陈老伯子女们只好将卜某、卜某家属和养老院告上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要求其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近128万元。

面对控诉,养老院和卜某家属都认为自己无需承担责任。其中,养老院辩称,这次事件是刑事案件所引发的人身损害案件,虽然其与陈老伯子女签订了托养合同,但没有证据证实养老院的行为是导致陈老伯死亡的原因,且事发后,养老院有积极抢救行为,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卜某家属则认为,卜某虽被认定为无刑事行为能力人,但无刑事行为能力人不等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不应追加卜某家属为被告,而且卜某是在养老院托养期间造成的过错,理应由养老院负责。

打人者及监护人和养老院担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4日,受害人老陈在广州市某源养老院某楼F栋801房遭被告卜某殴打,于同日送院救治无效死亡。广州友好医院于当日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受害人老陈的死亡原因为“面颅部开放伤致死”。公安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老陈系被他人用锐利物体切割颈部造成左颈内、外动脉离断,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本案系起诉民事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主张被告卜某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方损失的诉请,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究竟卜某是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司法鉴定所对卜某的精神状况及受审能力鉴定的过程中,卜某存在明显的智能及记忆损害、无法清晰讲述案发经过的情况,导致鉴定机构无法获知其案发时的真实表现及案发时其思维活动情况。另据广州市强制医疗所的反馈,卜某目前身体健康情况恶化严重,需住院治疗,难以正常对其探视或会见。此外,卜某家属卜某湘虽然申请对卜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却拒绝支付鉴定费用,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综合现有证据,结合卜某患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的病情,法院认定卜某于案发时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卜某及其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结合本案,在卜某丧失行为能力时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监护人卜某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卜某湘应对卜某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案发时卜某已由某源养老院托养,并非由卜某湘看护,故作为监护人确实难以及时了解知晓卜某的精神状态并制止其侵权行为,依法可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因此,法院酌定卜某湘应对卜某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按2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养老院需不需要赔偿?据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照片、公安机关笔录,证实了案发所在楼层系养老院用于统一管理患有老年痴呆症或精神不正常的托养人,养老院应对该楼层采取重点安全防控措施,并应密切关注入住该楼层的托养对象的精神及身体健康动态。然而,养老院并未及时在案发所在楼层投入使用并开通运行视频监控设备,以致安保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危害托养人的情况。此外,当时正在该层离案发现场较近距离的护工人员亦未及时察觉到异常情况。因此,养老院对托养人的安全防护存在较为严重不足,未切实履行其对托养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养老院应对卜某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按8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白云法院一审判决,卜某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14216.1元;卜某湘在卜某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按2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养老院在卜某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按8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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