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小孩争抢铅笔 扎伤旁边孩眼球 幼儿园疏于管理被判担责60%,两名孩子家长连带承担40%赔偿责任
近日,山东省烟台市牟平法院审理了一起儿童在幼儿园嬉闹时受伤的案件,依法判决园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两名孩子的家长连带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018年6月的一天,牟平某幼儿园教室内,孙某、黄某某、李某某3位小朋友在学习写字。黄某某坐在李某某的对面,孙某坐在李某某的右边。黄某某想用李某某铅笔上的橡皮,伸手抢夺,但李某某拽着铅笔不给。双方拉扯中,黄某某突然手一松,李某某手中的铅笔笔尖一下触到了旁边孙某的右眼,导致孙某右眼受伤。孙某马上被送往医院治疗,前后住院治疗12天,合计花费医疗费20万元。孙某的父母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孙某进行伤残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孙某的右眼损伤构成9级伤残。伤情稳定后,孙某父母在与幼儿园及黄某某、李某某父母协商此事各自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上产生了较大分歧。各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孙某父母只得诉至法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在幼儿使用带有尖锐笔头的铅笔时,幼儿园老师应当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对于黄某某与李某某抢夺铅笔的行为应当及时发现、制止,幼儿园未采取积极防范措施,疏于管理,是本案孙某受伤事件主要原因,故对于孙某的损失,幼儿园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黄某某、李某某抢夺铅笔的行为是导致孙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故双方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幼儿园承担60%的赔偿责任,黄某某的监护人以及李某某的监护人对孙某的损害连带承担40%的赔偿责任。(烟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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