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印发意见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明确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根据意见,“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
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
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
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其他符合意见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意见强调
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寻衅滋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
因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据新华社北京4月9日电)
制图/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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