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疏忽大意转错30万余元 法院认为系不当得利判收款人返还
近日,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被告梅州市某水泥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梅州市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30万余元。
原告是一家经营水电工程安装、消防工程施工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是一家经营水泥制造、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近年来,双方无业务往来,也无债权债务关系。2018年12月,因原告员工疏忽大意将本应汇给供货商的30万余元材料款转账至被告的账户上。原告向被告催收未果,遂向梅县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30万余元。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确实无业务往来,不知为何原告会将款项汇至被告账户,现账户被其他法院冻结了,无法退回,被告没有不将款项退回给原告的意思。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之间并无业务往来及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无合法根据取得被告的转账款30万余元,被告亦认可系无理由获取该笔转账款,因此双方构成不当得利债的关系。依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被告在庭审中也表示并非不愿意退还该笔不当得利款,而是因为被告的账户被其他法院冻结,无法退回该笔款项,现利益所有人(即原告)请求不当得利人(即被告)返还不应得的利益30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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