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车当新车卖重罚有示范意义
花12万元买了部新车,3个月后用车匙竟无法打开车门,送去检查才发现车门并非原装。广东东莞市常平镇的苏先生被“坑”之后怒告4S店,要求退还购车款并3倍赔偿。近日,东莞市第三法院一审认定4S店的行为构成欺诈,支持了苏先生的诉讼请求。
同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西安奔驰女车主坐在引擎盖上高调维权,最终与4S店达成和解悄然收场的事件相比,同样都是商品存在问题的消费纠纷,东莞的判例显然更具有社会示范意义。因为东莞的法律判例透露出来的明确信息,就是对消费欺诈行为的零容忍。每个消费者都可以通过合法维权来保障自身权益。
对汽车4S店这样没有正当理由不披露重大信息给消费者,用旧车当新车卖的消费欺诈行为,不仅应当赔偿消费者损失,而且要适用惩罚性赔偿。让失信、不诚实的经营者被罚到肉疼,这样才会对心存侥幸者造成足够的威慑力,让他们不敢任意妄为,消费环境才会变得越来越好。
只有消费者正当维权不难了,坐在汽车引擎盖上哭泣的维权现象才会越来越少;只有消费者正当的惩罚性赔偿诉求能够得到支持,才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愿意拿起法律武器,而不是因为时间精力顾不上而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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