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公司解聘考核不及格员工 未签劳动合同被判赔双倍工资差额
投资公司以孙某月度考核成绩不及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近日,法院判决:投资公司支付孙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孙某于2017年8月9日入职北京某投资公司山东分公司。2018年4月16日,投资公司向孙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你无一项目落地,每月的月度考核成绩表均未达到60分,视为不及格,且在公司培训中,你的考试成绩两次均为倒数第一。根据你的工作能力及表现,公司决定提前一个月通知你,将于2018年5月15日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
2018年7月,孙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投资公司支付2017年9月9日至2018年4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投资公司支付孙某2017年9月9日至2018年4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2528.79元;驳回了孙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孙某不服,诉至济南市历城区法院。
庭审中,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院认为,2017年8月9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孙某与投资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投资公司未与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孙某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945.76元(4243.22元×8)。投资公司以孙某月度考核成绩不及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近日,法院判决:投资公司支付孙某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945.76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86.44元(4243.22元×2);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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