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收回货款竟让员工赔偿? 法院认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公司的货款收不回来,销售员工就要为坏账买单?近日,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对某公司起诉员工的案件作出判决,对原告某公司要求被告销售员工赔偿未收回货款22万余元并承担货款利息23万余元的请求,嘉善法院不予支持,并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来,这名被迫“背锅”的员工是这家公司的专职市场营销员胡先生,他在2008年底应聘于这家公司时签订了一份《营销承包合同书》,这份合同除了对胡先生的日常工作作出规划外,还详细规定了胡先生在工作中的销售提成和货款逾期到账的赔偿。如全年销售额在60万元以内胡先生就能拿到纯利润50%的提成,但公司的产品出库90天内货款必须到账,否则公司会按月息的一定比例给出罚息,如果货款超过半年还未到账,胡先生就不得不按这些死账、坏账的80%对公司进行赔偿。
胡先生的产品营销工作干得并不顺畅,一段时间下来,被拖欠的货款竟累积到不小的数额。2018年11月22日,公司拿着当初签订的《营销承包合同书》,将胡先生起诉到了嘉善法院,要求胡先生赔偿未收回的货款22万余元以及需要承担的货款利息23万余元。
嘉善法院的案件承办法官仔细查看了《营销承包合同书》,按其内容显然应当认定为劳动合同,本案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服务期、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营销承包合同书》中关于迟延回收货款由被告承担罚息和死账、坏账应收款由被告赔偿70%或者80%的约定,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且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应当认定无效。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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