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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口头约定经营游乐场被商场管理方要求撤场 法院认定双方已成立不定期租赁合同,可随时解除

法制时报 2019-05-14 13:46

单凭与业务员口头约定,却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期等事项,广西南宁经营游乐场生意的力先生就匆忙采购游乐设施进场经营,结果仅实际营业了10天就被商场管理方要求撤离。力先生认为口头约定已等同于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0余万元。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驳回力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商场经营游乐场未签租赁合同

2018年,南宁市民力先生看中刚建好的某商业广场的一片空地,打算租下来做室外游乐场。同年8月12日,力先生与负责管理该商业广场的广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公司)一名业务员经协商,双方口头约定租金按照力先生经营的游乐场每天营业额的30%收取。之后,力先生向商业公司交纳了租赁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及水电费押金1.5万元。此后他便开始采购儿童碰碰车、儿童充气蹦床、儿童小火车等游乐设施,共花了12万多元。

同年8月18日,力先生在该商业广场投资的室外游乐场开始营业。由于下雨等众多原因,从8月18日至10月12日,游乐场仅实际营业了10天。在此期间,力先生与商业公司一直在协商签订租赁合同的事宜,但因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约定有不同意见,最终未能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去年11月6日,商业公司向力先生发出函件,要求其搬离游乐设施。力先生认为口头约定已等同于形成租赁合同关系,不同意撤场。11月26日,商业公司再次发出《复函》,要求力先生在11月30日前撤场。无奈,力先生最终在同年12月3日搬离游乐设施。而商业公司在12月14日、17日分两次退还了力先生的营业收入(扣除30%后),及其此前交纳的租赁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和水电费押金共15000元。

当初口头约定

是否形成租赁合同关系?

“当初业务员口头约定说得好好的,怎么后面又不算数啦?”力先生对商业公司的做法表示不服,一纸诉状将对方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力先生认为双方已经口头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租赁期限为两年,而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是因为商业公司迟迟不愿意签订,双方已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公司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他要求商业公司赔偿因单方解除租赁合同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10万元(实际金额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以及直接经济损失12万余元。

商业公司则辩称,未能签订书面合同是因为力先生拒绝签署,双方才未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另外,力先生的游乐场因连续多天不营业而没有收入,导致公司无法从力先生处收到租金,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力先生发出撤场通知书,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力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

可随时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力先生与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但在事实上力先生已经在涉案场地开始经营游乐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双方实际上已经成立口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

因此,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并非力先生主张的两年期的租赁合同关系,也并非商业公司主张的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力先生与商业公司成立的不定期租赁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但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故商业公司可以随时在通知力先生后解除合同。

同时,商业公司在去年11月6日通知与力先生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和保护。从力先生收到该通知之日至实际撤场的12月3日,已经有28日,已经给予了力先生合理的期限。

而双方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因商业公司通知而解除,商业公司也依照约定在扣除30%的比例后向力先生交付了营业收入,也向力先生退回了各种押金,双方的不定期租赁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恢复到成立合同前的状态。力先生再要求商业公司赔偿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20余万元,没有理据,法院不予支持。(南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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