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怎么请? 法官告诉你这些法律常识
案例1:
生病若交假病假条属违纪
小齐是某科技公司技术员,双方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2017年6月19日起,他一直向公司邮寄病假证明,称身体不适需要休病假。同年8月31日,公司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公司的理由是:小齐于2017年7月提供虚假病假证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小齐不服公司决定,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公司出具了小齐于2017年7月3日、17日、31日出具的3张休假证明书原件,并表示经向就诊医院核实,其在上述日期并无就诊记录,相关证明也并非该医院出具。经法院调查,公司所述属实。经法院询问,小齐对公司所述事实也予以确认。不过,他表示自己当时确实生病了,但无法就此提交相应证据材料。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具备事实与制度依据,符合法律的规定,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判决驳回小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根据《劳动法》第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本案中,小齐提供虚假病假证明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鉴此,法官提醒劳动者:如果生病了,务必提交真实的病假证明。如果病发突然,就医地点无法出具病假证明材料,也应该保存就诊资料,并及时向公司说明情况,事后及时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就医,并出具合格有效的病假材料。
案例2:
有病不按要求请假可视同旷工
小张是某地产公司预算师。2017年6月5日上午,小张给其主管领导发短信称“脚扭伤,请病假一周”。主管领导回复“请按照公司规定尽快提交请假手续。”
2017年6月12日,小张再次给主管领导发短信请病假一周。主管领导回复:“按公司制度执行请假申请吧,具体请联系人事部。”同日,人事部给小张发短信称“如休病假请履行请假手续,如未请假请按照公司规定时间正常出勤签到”。小张回复:“本人在休假期,已跟主管领导请假,上班后我再提交病假资料。”人事部回复:“您可以在家通过OA系统完成相关请假手续,请尽快提交。”可是,在整个休假期间,小张均未提交请假手续。2017年7月3日,公司以小张旷工且不服从公司管理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小张则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小张提交了2017年6月5日之后的诊疗材料,表示自己确实生病了,没有履行请休假手续不应视为旷工。法院认为,小张在公司多次催促办理请假手续后仍未提交,应构成旷工,公司依此与小张解除劳动关系合法,遂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劳动者享有在身体不适时申请休假的权利。与此相对,用人单位亦享有审核劳动者休假申请的权利,劳动者应按照公司规定提请病假手续,以便公司进行管理及安排相关工作。
本案中,公司关于请休病假的相关规定十分明确,且多次与小张就请假事宜进行沟通,但他始终不服从公司管理,在能够提交病假手续的情况下拒绝提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认定其旷工,并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案例3:
多次请假未完善手续违反公司制度
2011年8月1日,张某与某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其中,合同约定: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包括三次不当行为或者不当行为情节严重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
2016年7月22日至10月19日将近3个月时间内,张某以颈椎病、头痛待诊、胸闷待诊等病因,请假13次。在此期间,公司多次通知张某回公司完善请假手续,并回公司报到说明情况,但张某对这些要求并未履行。
直至2016年10月20日,张某还是没有到公司报到,公司遂向张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收到通知后,张某立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请。张某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请,张某上诉至二审法院。
法院认为,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亦收到《员工手册》及《员工福利手册》,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完成请假手续。张某从2016年7月22日至2016年10月19日共计请假13次,并且在将近三个月的时间内既未到公司完善请假手续,亦未参加公司通知的例会,公司多次要求张某完善请假手续或按照公司请假流程进行请假。
法官释法:
虽然张某自己提交了例如呼吸道感染、颈椎病、头痛待诊、胸闷待诊等病情证明,但是以上证据均不属于其抗辩自己处于医疗期的相关情形。张某的该行为确已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可合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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