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泰国醉酒跳车身亡 两旅行社未尽安全提示和保障游客人身安全义务,被判各担责30%
男子在泰国醉酒后跳车身亡
王先生与妻子杜女士特地报了个团,前往泰国度假。2015年3月6日,杜女士与常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代理招徕专用)》。合同约定,杜女士与丈夫王先生二人随团去泰国旅游,时间为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4月1日,费用为二人3120元,杜女士作为代表在该合同上签名。此外,杜女士、王先生等人还另交纳了每人1000元的旅游费用。
因为常德国旅不具有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资质,它与湖南中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泰国团队确认单》,由中铁国旅负责安排泰国境内的旅游服务事宜。
合同签订后,常德国旅安排工作人员李某作为领队全程陪同杜女士、王先生等18人开始泰国旅游,而中铁国旅安排泰国地接社为旅游者提供泰国旅游服务,泰国地接社向旅游者收取了每人600元的活动费用。就在行程临近结束时,泰国地接社发现王先生等旅游者交纳的费用还没有消费完,于是安排他们在2015年3月29日晚上到泰国芭提雅的酒吧游玩。结束完在酒吧的游玩,当晚11时许,李某带领杜女士等14名游客先回到住处。王先生醉酒后直到3月30日凌晨零点20分左右,才与地接社导游等4人一起,乘坐双排座车欲返回住处,导游手扶栏杆站在车尾部的中间位置。途中,王先生突然起身越过导游跳下车,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4月4日死亡,死亡医检报告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达到84毫升。之后,常德国旅垫付了医疗费等共计12万余元。此外,还向王先生家人赔偿了15万元。
一审判两家旅行社共担责60%
王先生去世后,因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杜女士与王先生父母将常德国旅和中国铁旅诉至武陵区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泰国地接社收取的旅游活动费用未消费完,王先生在地接社安排的酒吧活动中醉酒,返回途中突然起身跳车,对于自身危险性行为具有较重大过失,酌定其对自身死亡后果自担40%民事责任。
其次,本案中,虽然常德国旅与王先生等旅游者之间就旅游相关事宜签订的是《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代理招徕专用)》,但在整个旅游过程中常德国旅均以自己的名义安排了领队全程陪同,并实际上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在本案中系旅游经营者。常德国旅因无出境游资质,其就旅游者的泰国旅游问题与中铁国旅签订了《泰国团队确认单》,常德国旅依约支付了相应合同款项,中铁国旅亦委托了泰国的地接社为旅游者提供泰国旅游服务,故中铁国旅与旅游经营者常德国旅存在合同关系,并协助常德国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在本案中系旅游辅助服务者。事发当晚,旅游者王先生等人在旅行社安排的酒吧活动中饮酒后,旅行社未安排安全度较高的乘坐工具,亦无证据显示常德国旅安排的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尽到相应安全提示、警醒义务,常德国旅、中铁国旅在本案中均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结合案情,依法酌定常德国旅、中铁国旅各承担30%民事赔偿责任,太平洋保险在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代替中铁国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确定原告总损失合计84万余元,该损失由常德国旅赔偿25万余元、太平洋保险代替中铁国旅赔偿25万余元。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原一审第三人太平洋保险湖南分公司与一审被告中铁国旅提起上诉。
“王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当对其自身的行为有预判能力,其明知故意跳车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仍然跳车,应当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太平洋保险上诉称。
此外,中铁国旅还拿出一份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认定在《泰国团队确认单》上加盖的“美途旅行包机销售中心确认章”是案外人曹某私刻的,不认可曹某系其公司职工。“中铁国旅未收取旅游团费,也未与王先生等人签订旅游合同,故中铁国旅与本案无关,不是旅游辅助服务者。”
常德中院审理后认为,曹某对外联络发放的名片均冠以中铁国旅之名、《泰国团队确认单》中当事人以中铁国旅为名、载明的许可证号与中铁国旅的企业网站上发布的许可证号相符,公司账号注明了中铁国旅的公司账号、工作地点亦有中铁国旅公司招牌,并以此名义对外从事工作,履行了此次泰国境外游的合同义务。此次泰国出境游,曹某作为自然人是无资质承接出境旅游项目,常德国旅有理由相信曹某的行为代表中铁国旅。
由于王先生在泰国地接社安排的酒吧游玩活动中醉酒后返程,无其他同行亲友陪伴,且旅行社亦未安排安全度较高的乘坐工具,此时中铁国旅委托的地接旅行社随行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但其在返程途中疏忽大意、临危采取的措施不当,导致王先生从车上意外落地而造成死亡,应当认定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和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义务,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故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潇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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