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被接管 未另签劳动合同 员工起诉新东家,获赔双倍工资及补偿金
公司接管老员工未重签合同
2018年4月8日,赵某以乙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向乙公司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双方协商未果,赵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又将乙公司告到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被判赔付双倍工资及补偿金
生效仲裁裁决确认,甲公司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7年9月30日解除,并裁决甲公司向赵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未央区人民法院受理乙公司被诉一案后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乙公司主张其延续履行甲公司与赵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实际是主张在其接收赵某后,赵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仅主体发生了变更,应视为其与赵某签订了书面合同。但其并未提供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主体协商一致的相关证据,且生效仲裁裁决已认定赵某与甲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乙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另外,未央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故可认定,赵某与乙公司自2017年10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据此,判决乙公司向赵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7万余元。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被西安市中院驳回,维持原判。(三秦)
甲公司的员工被乙公司接管后,原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事项未发生变更,乙公司未与员工重签书面合同,后员工以此起诉乙公司,要求其赔偿双倍工资。这一诉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中院二审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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