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规定》共有六章42条。根据规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原则上在每届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内,应当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开展例行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
规定还明确了组织机构和人员、督察对象和内容、督察程序和权限、督察纪律和责任等有关事项。
本规定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自2019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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