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纠集多人欲硬闯 情急之下打伤人 新疆一男子一审被判刑4年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属防卫过当改判
经济纠纷引冲突
“开门!我们要拉东西。”去年8月的一天,乌鲁木齐市民刘玉的山庄门前停了2辆汽车,车上一共下来7人,其中一人喊道。这个人正是李阳。
2015年,刘玉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刘玉的妻子便将山庄外包给李阳。2016年12月,刘玉刑满释放后将山庄收回。李阳认为他的承包期还未结束,因此与刘玉产生矛盾。
当天,他和朋友开车来拉山庄里的桌椅。刘玉明确表示不让他们进入山庄,李阳和朋友手持树枝、砖头、石块等物欲强行进入。见此情形,刘玉拿了2根大棒,与对方打了起来。打斗过程中,李阳的2个朋友受伤,后经鉴定,1人为重伤二级,1人为轻伤一级。
事后,刘玉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是不是正当防卫?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玉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重伤、1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刘玉提出,自己是因为李阳等人要强行进入他的山庄才打人的,属于正当防卫。
对此,法院认为,实施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首先,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有对那些具有进攻型、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才宜进行正当防卫。本案中,刘玉为阻止李阳等人进入山庄,持棒殴打他人,李阳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且没有证据显示受伤的二人持械。即便对方有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如推搡行为,案发地离警务站非常近,李阳等人强行进入山庄,刘玉有充分时间报警。
其次,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本案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更不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状况。
再次,正当防卫是为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本案中,刘玉和李阳因山庄承包问题发生纠纷,应通过司法诉讼解决问题。
最后,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被告人刘玉的行为,造成2人受伤,其中1人受重伤,其采取的行为显著超过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需要的界限范围。
同时,刘玉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刘玉犯罪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赔偿伤者经济损失1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刘玉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认定属防卫过当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刘玉给被害人李阳等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与原判决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李阳在案发当天纠集多人前往山庄,具有挑衅的企图,在刘玉已明确表示不让进入的情况下,还手持树枝、砖头、石块等物欲强行进入,期间发生肢体冲突,刘玉情急之下持大棒将对方打伤,其行为具备防卫性质,但其防卫造成1人重伤、1人轻伤的后果,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刘玉构成故意伤害罪正确,但认定事实不全面,对刘玉属于防卫过程中的故意伤害未予认定,量刑过重。
据此,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具体量刑情节作出二审判决:刘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赔偿伤者经济损失14万余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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