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挡溜车被撞身亡 法院认为事发时驾驶人身份已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公司须赔偿
针对死者能否获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这一焦点,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驾驶人事发时已停止对车辆的操作和控制,身份由驾驶人转化为第三者,故保险公司应该对死者进行赔偿。
车主只身挡车被撞身亡
2018年8月31日,屈先生驾驶自家货车前往工厂送货,将车停在工厂门口后其就下车搬货,不料该车突然发生溜车。眼看要撞上前方停着的货车,他情急之下用身体阻挡,最终连人带车一起被撞。当晚,屈先生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今年初,屈先生的家属将另一货车的所有人及承保两辆货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两家保险公司一并告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事发时,屈先生的身份是驾驶人还是第三者成为庭审争辩的焦点。
承保屈先生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交强险条款规定,受害者不包括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及驾驶人,屈先生显然不符合条款中关于受害者的定义,且只有在被保险人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损失,保险公司才承担责任。若屈先生为受害者,那事故中就没有交强险约定的被保险人。同一主体在同一责任保险中,不能既是被保险人又是第三者。
承保屈先生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也认为,根据商业险条款规定,屈先生不是保险合同的第三者,即便是第三者,但因为他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也无需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须履行赔偿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屈先生虽属被保险人员,但在发生事故时,其已停车熄火并主动离开车体,停止了对该车辆的操作和控制,其身份已由驾驶人转化为行人,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因此,屈先生应属于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对于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虽然交警认定屈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但这与他获得赔偿并不冲突,应从他在事故中的不同身份去界定相应责任。作为驾驶人,屈先生因操作不当导致货车溜车,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作为行人,他明知货车已处于溜车状态,仍用身体去阻挡,应承担次要责任。
该认定书系基于屈先生作为人格上的整体而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与以身份分化责任之间并不冲突。基于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仅需对屈先生作为驾驶人所要承担的主要责任履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义务,赔偿数额为超出交强险医疗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损失的80%。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承保屈先生车辆交强险、商业险的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偿屈先生的家属11万余元和31万余元,另一货车所有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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