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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小区景观池溺亡 物业被判担责25%赔偿21.6万元

法制时报 2019-07-10 07:51

去年2月27日,未满10周岁的男孩小森(化名)在小区保安不注意的情况下,跑进了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的嘉琳广场玩耍。当日下午3时多,小森在小区景观池内溺亡。7月8日,记者了解到,泉州市洛江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小区物业公司对此承担25%的责任赔偿21.6万元,另外75%的责任由小森父母承担。

事发男孩小区内意外溺亡

据悉,小森2008年出生,患有自闭症,属精神类残疾二级。2017年3月,小森的父母欧阳某和郭某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协议小森由郭某抚养,母子俩平时住在洛江区嘉琳广场旁边。

2018年2月27日下午2时多,郭某在床上休息了一会,起来发现小森没在房间,本来反锁的大门打开了。她没有找到小森,就拨打110报警。

当日下午3时多,警方接到嘉琳广场保安的报警电话称,有一名男孩在小区售楼处通道旁边的景观池内溺水。民警赶到现场时,120医务人员称抢救无效,男孩已经死亡。郭某赶到后确认,该男孩正是他的儿子。

经法医现场尸检,初步认定尸体表面未见明显致命损伤,为溺水死亡。民警查看了小区监控,发现小森于当日下午2时52分从嘉琳广场售楼部大门进入小区,随后在大门内的景观喷泉附近玩耍至下午2时59分,之后从监控中消失。警方初步排除他杀可能。经测量后确认,景观池水深1.29米。

随后,欧阳某和郭某一纸诉状,将负责嘉琳广场小区物业服务的北方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北方物业赔偿各项损失93万元。

判决物业未尽安保义务应承担25%的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景观池位于嘉琳广场内,属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北方物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景观的养护和管理。因此,北方物业对景观池的安全性能、安全标准、相关安全保障设施的养护、管理负有一定责任。该案中,景观池水深1.29米,虽设置了防护栏,但以铁链连接的防护栏安全保障不够完善,大人、小孩均可随意跨过铁链,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北方物业作为物业管理人,虽在景观池设置了警示牌,但在景观池防护栏不够具有安全保障性的情况下,对于到景观池游玩的未满10周岁的小森未尽到必要的警示、劝阻、提醒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北方物业对小森的溺亡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小森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在小森尚未年满10周岁,又患有自闭症的情况下,疏于照看,让未成年儿子独自外出游玩,对小森未尽到监护责任,两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小森的父母与北方物业公司各承担75%、25%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欧阳某、郭某经济损失21.6万元,驳回他们的其他诉讼请求。(泉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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