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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废鞭炮引线厂吸烟被烧伤 法院判吸烟者自行担责7成,引线厂担责3成

法制时报 2019-08-02 07:25

出游过程中,为了避暑来到一家已倒闭荒废多年的鞭炮引线厂内,吸烟的王某万万没想到竟引燃了屋内遗留的火药类易燃物导致身上多处烧伤。治疗结束后,王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遂将该引线厂以及当地镇政府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出游期间引线厂避暑点烟引燃易燃物致身体烧伤

2017年5月的一天,原告王某夫妇在湘东区某镇出游,来到被告某引线厂附近的山林内。因天气炎热,原告进入被告厂区一间房屋遮阴,并使用明火点烟,在吸烟过程中不慎引燃屋内遗留的火药类易燃物,造成全身多处烧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萍乡某医院治疗,住院97天,花费医疗费5.5万元,后医保报销费用3.4万元。2017年12月4日,经萍乡湘东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引线厂作为已关闭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限期做好危险性废弃物的排查清理和销毁处置工作,被告某镇政府没有尽到监管的责任,导致留下安全隐患。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将其起诉至法院。

在受理该案后,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引线厂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过程中,被告某镇政府积极答辩称,被告某引线厂系生产引火线企业,属高危行业,因经营不善已倒闭荒废,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原告王某的损伤后果应由被告引线厂承担。原告王某擅自进入有明显鞭炮引线企业特征并悬挂有“禁止入内”标识牌危险区域活动,并使用明火,引燃火药,导致烧伤,存在重大过失。

镇政府作为基层政府组织,专门设立了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全镇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引线厂自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发现有生产情况,建筑屋内均未发现有遗留危险物品,原告烧伤与镇政府行政管理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镇政府在此过程中没有民事过错和行政不作为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镇政府的诉讼请求。

原告自行担责7成

引线厂担责3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案由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引线厂虽然已于2012年5月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该厂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并应在该厂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引线厂未正确履行必要的管理责任,在引线厂停产后,未依法依规清理、收集、集中保管企业高度危险原材料,导致停产多年后厂区房屋内仍存留引线火药物质,以致原告不慎引燃受伤,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引线厂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有据。

被告某镇政府不是被告引线厂的危险品原材料及半成品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且庭审已查实该引线厂属于自行停产,并非政府强制关停,被告某镇政府作为基层人民政府,已经正确履行了打击关停烟花鞭炮企业“非法生产”等必要的行政管理义务,原告被烧伤与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王某作为成年人,经常居住地为赣西地区鞭炮烟花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该地域鞭炮烟花企业厂房布局及楼层结构等与普通民居存在明显差异,从其长期生活环境及个人认知水平可以推断原告事先明知进入的为鞭炮烟花生产企业。原告在进入厂房后忽视安全风险,使用明火吸烟导致遗留火药物体被引燃,造成全身多处烧伤,对该事故的发生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失。

据此,法院确定原告自行承担70%的责任,被告引线厂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镇政府无责。(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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