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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刚性助力治“不孝”

法制时报 2019-08-06 07:30

自陕西省旬阳县发布《关于依法打击忤逆不孝违法行为的通告》之后,关于子女遗弃老人的话题持续引起社会关注。有记者梳理公开信息发现,针对子女对老人进行遗弃的行为,近年来已有多起案件被公布,遗弃情形严重者甚至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与此同时,2018年以来,已经有江西、贵州、河南、陕西等地发布规范性文件,治理虐待遗弃老人等违法行为。

依法出台规范性文件治理不孝行为,正是法律补位的体现,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戒遗弃老人等不法行为。从国家层面来看,我国已有多部法律治理遗弃老人等不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然而,必须正视的是,虽然法院判决了多起遗弃案件,多名被告人因犯遗弃罪而承担刑事责任,但仍不能禁绝遗弃老人等不法行为。这与我们的法律规定与道德建构有关系,目前出台的涉老法律法规大多缺乏操作性和具体性。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例,其中很多规定是柔性条款和事后救济,操作性和前置性不强。由于赡养义务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监督措施,子女们容易找到推脱理由,钻法律空子。

要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提高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水平,增强医疗的可获得性,综合施策,方能彻底解决问题。特别是,要用法治的刚性和道德的柔性推动尊老、爱老、养老的社会风气。(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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