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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约支付酬金致艺人未现身 上海某企管公司索赔未果反被判违约赔偿

法制时报 2019-08-07 07:43

契约精神,是经济社会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精神品质,双方在订立了合同之后,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己方应尽的责任义务。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演出合同纠纷案,一方就因付款期限不守时,不但原定的明星没有出席活动,还因此承担了72.9万元的违约责任。

2018年10月,上海某企管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企管公司)与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签署了一份《活动合同》,合同约定企管公司委托文化公司邀请某知名艺人出席于2018年11月29日晚举行的某音乐盛典活动,该知名艺人应在活动当天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颁发奖项,并演唱2首歌曲及录制简单宣传视频等。企管公司应于2018年10月31日或之前向文化公司支付艺人演出该活动的酬金120万元(税后)。合同还约定,如因企管公司原因取消该活动或因企管公司违约导致该活动不能如期进行,文化公司可没收企管公司已付款项,并有权追讨剩余款项并要求企管公司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述合同签订后,文化公司为履行合同做了前期的准备工作,但企管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酬金。自10月31日起,文化公司多次向企管公司催讨酬金,除了在11月9日付款60万元之外,其余款项企管公司不断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付。直至11月29日活动举办当日上午,文化公司仍然在通知企管公司,由于艺人的出席活动需要提前准备,如当日上午11时之前不付清余款,由于来不及准备,艺人将不会出席当晚的活动,仍然希望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下去。但等到当日下午1时,企管公司仍未付清余款。文化公司只能无奈告知企管公司即使后面付款也来不及了。当天下午4时,企管公司告知文化公司已支付了全部剩余款项。文化公司表示,由于艺人的出行和表演都需要充足时间准备,并不是随叫随到的,艺人在经纪公司的安排下是无法出席当晚的活动。同时文化公司还告知抱歉,自己已经尽量帮忙争取协调了,现在只能依约办事。于是,艺人当天晚上并未到场参加活动,文化公司没收了已付的全部款项。

企管公司以文化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安排艺人出席活动为由,将文化公司诉至宝山区法院,诉请文化公司退还合同款120万元并赔偿企管公司损失3万元。

庭审中,文化公司辩称,不同意企管公司的诉讼请求。文化公司为了履行合同,与艺人的经纪公司签订了合同,预付演出报酬55万余元,另外还预付包车费、伴舞费、化妆师佣金、公关费等40万余元。由于企管公司违约,导致其预付款被艺人的经纪公司没收,包车费等费用亦无法退还,连同商誉等共产生直接损失共计168万元。文化公司主张依据合同约定应没收企管公司全部已付款项,并有权追讨其余损失。

宝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约定原告企管公司应于2018年10月31日或之前向被告文化公司付清全部合同款,但企管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期限付款。且在被告文化公司多次催讨并不断给予宽限期之后,原告企管公司仍未按期支付。因此,被告辩称企管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合法有据,予以认定。

另外,本案合同约定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有先后顺序,原告企管公司的付款义务在前,被告文化公司安排艺人出席活动在后,故被告文化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企管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文化公司拒绝履行此后的合同义务,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企管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金额,法院认为,系争合同约定,如因企管公司违约,文化公司可没收企管公司已支付的活动酬金。但结合本案当事人对损失的举证、合同的履行及预期利益等情况,法院认为文化公司主张没收企管公司全部已付款项,数额过高,法院酌情调整为企管公司已付款中的72.9万元作为其应承担的违约金,文化公司可不予返还,剩余的款项应返还原告企管公司。企管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宝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文化公司认为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的违约金数额过低,不足以弥补其损失,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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