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工具 你“乘”对了吗? 法官以案释法提醒乘客守法出行、承运人依法经营降低风险
下车慢遭人推搡公交公司有责
近日,刘某乘坐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汽车出行,行驶至某公交车站下车时,车门开启后,刘某因翻找公交卡准备下车时间过长,导致车辆不能正常驶出车站。车上一男性乘客见状,上前将刘某从车上用力推下,刘某被推下车后,又上车找该乘客理论,随即又被该乘客粗暴地推搡,摔至车下受伤。
刘某要求司乘人员报警并控制相关人员,遭到拒绝。刘某报警后,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前往医院急诊治疗。
刘某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北京市房山区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而公交公司则辩称,刘某所提供的相关票证不全,没有证据证明是在其公司的公交车上出事的,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有证据显示刘某在乘坐该公司所运营的公交车到站下车时,被其他乘客推下摔伤。而公交公司则无法证明刘某的受伤是由于其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造成,因此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乘车发生事故诉返车费获支持
某日,杜某通过网约车平台约车后,乘坐司机寇某驾驶的汽车前往单位上班。不料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杜某受伤。后杜某手机支付乘车费用59.7元,寇某收到乘车费用53.7元。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案外人李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杜某曾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并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获赔各项经济损失3000元。后来,杜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寇某返还本次行程运送费用59.7元,赔偿其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寇某则只同意退还车费53.7元,认为其他损失应由全责方赔偿。房山法院审理后判令寇某退还杜某乘车费53.7元,驳回了杜某其他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运输合同即承运人将旅客从起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杜某与寇某之间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而寇某未将杜某送到约定地点,因此属于违约。杜某有权要求寇某退还乘车费用,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法官指出,杜某在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已经主张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且获赔,所以在本案中不支持杜某的再次主张。(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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