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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商铺“夹塞”5扇电梯安全门 法院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赔偿6万余元

法制时报 2019-09-23 07:47

广州的李先生近期斥巨资购买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商铺,但准备装修时竟发现商铺足足开了6扇门。多出的5扇门严重影响了李先生对商铺的使用,为此他不得不与开发商对簿公堂。一个商铺开6扇门,为了威严气派?为了采光?为了通风?都不是!那究竟是为什么?广州市增城区法院9月20日通报了该案。

买间商铺竟然有6扇门

李先生在甲公司开发的大型商住楼中选中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毛坯商铺。李先生交齐房款后,甲公司将商铺交付给李先生并为其办理了房产证。但等李先生准备进场为商铺装修时才发现商铺多了5扇门(其中一侧墙体被开洞安装了3扇门,另一侧墙体被开洞安装了2扇门)。

为此,李先生向甲公司沟通,得到的答复是该5扇门是电梯井道安全门,且甲公司告知他该5扇门不能封起来甚至不能在门口堆放物品。李先生不能接受自己购买的商铺中存在这样5扇电梯安全门,这会导致商铺无法正常使用,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于是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铺退款,但遭到甲公司以各种理由的拒绝。

无奈之下,李先生将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诉请解除李先生与甲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公司退还全部购房款1969688元及利息,甲方公司赔偿李先生办证税费合计61451.48元等。

房地产公司

称不同意解除合同

商铺无端多出了5扇电梯井道安全门致使无法正常经营,李先生能否以此为由与甲公司解除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此,双方各执一词。

李先生诉称:“我只知道商铺存在电梯机房,但甲公司并未告知其会在该商铺内开设电梯安全门,我是在收楼后准备装修的时候才发现5扇电梯井道安全门的存在。1扇门变6扇门,商铺无法正常经营,必须解除合同并退款!”

甲公司辩称:涉案商铺处于电梯井的夹层,为保证乘梯人的安全,所以开了5道安全门,但不影响李先生的正常使用。而且在与李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已经提醒李先生须到商铺查看现状,并出具了情况告知书告知该商铺存在电梯机房,李先生也接收了房屋,办理了物权登记。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同意解除合同及退还购房款。

法院判解除合同

开发商赔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甲公司已在李先生认购涉案房屋时告知李先生须到商铺查看现状且商铺存在电梯机房,但是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李先生在认购涉案商铺及收楼时5扇电梯安全门已经存在。同时,经审理查明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图、不动产权证后的房屋分层图以及平面防火分区示意图均未显示涉案商铺内存在5扇电梯安全门,因此,甲公司主张李先生对涉案商铺存在5扇电梯安全门的现状认可,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指出,商铺虽然已经登记在李先生名下,但是从商铺的现状可知,涉案商铺内有5扇电梯安全门,且甲公司明确表示该5扇电梯安全门不能封起来甚至不能在门口堆放物品,且在遇到紧急情况需通过该5扇门进入电梯救援,也就是说该5扇门的存在会直接影响李先生享有的专有的占有、使用涉案商铺的权利,使李先生不能实现购买涉案商铺的合同目的,因此,李先生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理据充分,甲公司应返还李先生购房款1969688元及利息。

另外,甲公司的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确实会造成李先生损失,因此,甲公司还应赔偿李先生办理商铺产权登记支出的各种税费合计61451.48元。

增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李先生与甲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甲公司向李先生返还购房款1969688元及利息,并向李先生赔偿各项税费合计61451.48元。甲公司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类似该案件的情况并不罕见,原因主要是部分开发商在规划设计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只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往往将必须预留的公共使用的共有部分都纳入专有的商品房范围进行销售,并在销售过程中设置各种告知书或告知条款以限制购房者向其主张权利。因此,广大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多看一看认购书或各种告知书,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羊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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