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空白合同上签名担保人责任照担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担保人提出其签订的《保证合同》系空白合同,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理由,未获法院采信。法院最终以签订空白合同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为由,依法判令担保人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在空白合同上签名担保
2018年4月,郑某与某银行签订《家庭消费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5万元,贷款用途为装修,申请贷款期限24期,月利率为1.7%,债务人未能按时足额还款,贷款人有权随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立即到期。宋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签订上述合同后,某银行按约向郑某发放了贷款15万元,但其未能按时足额还款,截至2019年3月止,郑某未还本金为117854.39元、利息9117.43元、罚息2120.18元,于是,某银行将郑某及宋某诉至法院。
系真实意思表示,被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庭审中,被告宋某辩称,《保证合同》中除了落款处的签名、捺印、身份证号码是本人书写,其他内容包括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均由他人事后代为填写。基于该《保证合同》系空白合同,其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因合同中的字迹明显不符合同一人的书写特征,某银行对事后代为填写合同其他内容未作否认。
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担保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这一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原告某银行认为,担保行为发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宋某明知保证合同中关键内容空白仍然签署,并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应视为对合同内容中保证事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故宋某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被告宋某认为担保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空白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要件,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的相关内容,包括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均由他人事后代为填写,双方对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宋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证人宋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为无效的法定理由,那么合同应认定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保证人宋某在空白保证合同上签名、捺印,该担保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签空白合同可视为无限授权
法官庭后介绍,关于签订空白合同的效力认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公开发布了类似案件。“(2018)最高法民申3112号”《雷鸿鸣、梁建学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雷鸿鸣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包括《保证合同》中保证事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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