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作中介帮哥代收好处费 广西东投集团原董事长张锦华犯受贿罪一审获刑12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锦华利用担任东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东投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郭某某、韦某某等16人在项目招投标、项目施工、资金周转和工程款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在广西南宁市、防城港市港口区等地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018.5万元。期间,被告人张子华在被告人张锦华的授权下,作为中间人代收他人现金50万元,为他人在工程项目上谋取利益。案件调查期间,被告人张锦华的家属代其向防城港市监察委员会退缴违法所得1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锦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子华明知被告人张锦华收受他人贿赂款而代为收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受贿50万元的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锦华利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的好处费,为他人谋求利益,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张子华在被告人张锦华授权下作为中介代收他人送的好处费,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锦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且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锦华少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锦华、张子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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