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乘双层巴士车辆停驶时摔伤 未对原告有语言上的提醒或行动上的扶助,公交公司被判担责两成
方大妈起诉称,2017年3月2日下午,其乘坐被告公交第四客运分公司所属的特4路双层公交车,车辆即将到达百旺家苑站时,方大妈从二层下至一层。据方大妈说,当时由于车辆拐弯摇晃、行驶不稳,致使其在下楼梯时悬空摔倒,当时感觉腰椎受伤,无法坐立,经同行的家人搀扶,方能暂时躺在公交车过道内。后方大妈被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腰椎等多处骨折。
方大妈说,自己年事已高,此次事故必将给自己今后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和痛苦,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责任,赔偿自己24万余元。
公交公司提交了事发时的视频记录,显示车辆在事发地点停车上下乘客,并不像方大妈所称车辆在拐弯行使。而且,当时方大妈带着孙子在车辆二层,车辆到站时,二人从上往下走,其孙子双手扶着一侧栏杆从二层往下走,方大妈在后面跟行,当时她左手拎着一个塑料兜,右手也没有扶着楼梯,只是跟着孩子往下走,受孩子下车缓慢的影响,才造成她从楼梯上滚到一层摔伤。
法院认为,根据证据显示,事故车辆是停止状态,并未在行驶中,因此原告所述法院不予采信,原告是因自身原因踩空台阶,不慎摔至一层地板造成损伤。但是,通过视频也可以看出,二层的车辆安全员在原告由二层台阶处摔下一层时,才由二层车厢后部走来查看具体情况,其间,未对带着孩子、年纪60多岁的原告有任何语言上的提醒或行动上的扶助,公交公司作为车辆所有者及管理者,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结合方大妈的自身过失,法院酌定公交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根据实际损失,赔偿方大妈1.7万元。(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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