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男饭后骑车送同伴回家途中出意外身亡 家属起诉酒友索赔,法院判一名同行酒友不作为担责5%,其余两人不知情无责
饭后执意骑电动车送同伴
今年年初,桂林市象山区某餐馆厨师张某邀请几名朋友到其工作的餐馆吃饭,该餐馆的老板之一李某也一同加入饭局喝酒。在喝完张某朋友带来的1.5升自酿白酒后,李某又拿了一瓶1斤装的白酒继续与众人一起喝酒吃饭。席间并未出现相互斗酒及劝酒等举动,饭局持续40分钟后结束,随后张某及其朋友离开了餐馆。
此时,李某并无明显醉意,觉得意犹未尽的他还邀请店内的收银员王某和附近店面的朋友龙某继续第二场酒局。大约一小时后,龙某喝完500毫升啤酒离开餐馆回家,而王某和李某仍接着喝,直至凌晨。酒过三巡的李某已有些醉意,却执意驾驶电动车送王某回家。王某拒绝失败后,最终搭上了李某的电动车。将王某送到家后,李某继续驾驶电动车返家,不料行驶在机动车道上的车身右侧与机非隔离花圃相刮碰,失去控制的车辆随即倾斜,李某连人带车倒在路面上。过路人见状立即报警求助,120赶往现场后立即进行施救,但由于李某颅骨骨折,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家属将酒友告上法庭
经桂林市公安交警支队认定,李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经专业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检验,排除非机动车故障导致交通事故。
死者李某家属认为,张某、龙某和王某等人作为共同饮酒人,负有共同饮酒之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于今年6月将3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赔偿法定赔偿金额70万元(包括丧葬费、医疗费、小孩抚养费等,赔偿标准以每个人的实际情况而定)的20%,共计13万余元。
被告张某辩称,当日组织的是私人聚餐,李某并不属于被邀请人员,是其主动加入饭局的;3名被告均认为,李某喝酒属于主动行为,并没有人劝酒,原告所诉称因共同饮酒承担附随安全保障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
同桌酒友是否需担责?
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亲朋好友之间共同饮酒是社会交往、建立正常人际关系的需要。聚会饮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对其他共同饮酒者不能恶意劝酒,要有善意的提醒劝诫甚至照顾义务。
本案中,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充分的了解,应当知晓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所带来的巨大安全危险,包括酒后驾驶可能会对自己造成的伤害以及醉后无人照料的可能性,却没有引起高度重视,仍然放纵自身的行为,饮酒时不能自控,酒后驾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自身有重大过错,应当对自身的死亡负主要责任。
李某与张某等喝完第一场酒后,又组织王某、龙某继续饮酒,双方之间属于共饮者关系,相互间负有规劝、提醒、照顾的义务,席间也未发生强迫性劝酒、相互斗酒等行为。而张某对于李某第一场酒后仍组织他人继续饮酒的事情毫不知情,因此,张某对李某此后不再负有照顾、提醒、规劝的义务。龙某对于李某邀请其喝酒前李某已经参加完一次饮酒饭局的事情毫不知情,期间亦无劝酒行为,龙某离席时仍有王某继续陪同李某喝酒,因此,龙某不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故共同参与饮酒的朋友一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判断共同饮酒者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行为有无过错。
涉案被告王某虽与死者李某仅喝了250毫升左右的啤酒,但王某一直在餐馆内活动且知道李某参加过张某的第一场饮酒饭局,李某离店时已有醉意,尽管王某有规劝和提醒的行为,但其还是让李某送其回家,作为共饮者的王某应当预见放任酒后的李某单独离开的危险性,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及时提醒、劝阻或安排护送李某回家,反而是李某送其回家,最终导致李某因醉酒骑车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王某对此存在过错,其行为已经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对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法院酌情认定其应承担5%的责任,赔偿李某家属经济损失3.5万余元。(桂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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