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再次醉驾摩托追尾货车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缓刑判处被告人拘役4个半月
案情回放:
首次醉驾被判缓刑不思悔改,再次醉驾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2019年2月1日20时许,方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江苏东海县境内24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石榴街道新庄村路口北侧,遇前方同向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两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经责任认定,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归案后,方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刘某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方某悔罪、认罪认罚。经法庭审理后,2019年5月31日宣判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9年9月18日21时许,在缓刑期间,方某又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海县境内245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房山镇吴场村路段,该车前部与前方停在道路右侧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发生碰撞,致方某受伤,车辆损坏。经责任认定,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乙醇含量检验,方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2mg/100ml。被告人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检察院以被告人方某犯危险驾驶罪将其再次诉至东海法院。
法院判刑:
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经东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判,撤销对被告人方某宣告缓刑部分。被告人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原犯危险驾驶罪所判处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4个月15天,并处罚金7000元。
法官说法:
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方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在危险驾驶罪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本罪予以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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