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堂哥名买经适房过户时起纠纷 法院确认借名买房及房屋产权,判堂哥协助办理过户
用堂哥名义买的房要不回来
张先生要购买一套婚房,其堂哥在2005年底取得武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堂哥为方便小孩上学,另行贷款购买了商品房,未使用经适房购房资格。
2007年1月,双方商议后,张先生以堂哥的名义在武汉市洪山区买了一套售价23万余元的经济适用房,合同上也签了堂哥夫妇的名字。张先生的父母支付了首付款13万余元,10万元尾款由张先生向银行贷款偿还。2012年1月,张先生提前还清购房贷款,便向堂哥夫妇提出,请他们协助办理过户,双方始终未谈妥。今年7月,张先生将堂哥夫妇告上法院,要求堂哥夫妇将房屋过户给他。
张先生称,房子虽然登记在堂兄夫妻名下,但购房款全部是由自己和父母支付的,所有的购房票据和房屋产权证均在自己手中,自己和家人10多年来也一直在这套房子里居住,自己才是这套房子的实际所有权人。
堂哥夫妇辩称,房子是他们向堂弟借钱买的。为了让张先生放心借钱,他们将购房合同等原件交给张先生保管,并承诺张先生一家可以居住在房子里,直到他们还清借款。因为一直没能还钱给堂弟,曾经提议参照市场价但是低于市场价将房子卖给张先生,但是双方没协商一致。
法院判堂哥协助办理房屋过户
法院审理后认定,张先生的堂哥夫妇并未参与本案房屋购买合同的签订,也未支付与购房相关的一切费用。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明等均由张先生保管,且自交房起就由张先生居住使用至今,综合房屋出资、占有使用、产权证持有状态等事实,足以推定张先生和堂哥之间是借名买房。虽然涉案房屋是经适房,购买资格有一定限制,但满足一定条件后允许上市交易,房屋于2013年办理了两证且已满5年,具备上市条件,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对张先生享有涉案房屋产权予以确认。因此,一审法院判张先生堂哥夫妇应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张先生办理房屋过户。张先生的堂哥不服,提起上诉。武汉中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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