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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教授去世子女和继母争房产 法院确认生前签订的住房赠与协议有效,判房产归再婚妻子所有

法制时报 2019-11-22 07:28

2018年1月2日,86岁的云南农业大学退休教授熊某不幸意外身亡。这名古道热肠的老人30多年来奔走在全省各州市,无偿帮助许多弱势群体维权。去世后,子女们按老人遗愿将其遗体捐献给了昆明医科大学。只是老人没想到,在他去世几个月后,子女和继母就为了争夺房产反目,对簿公堂。

老教授去世子女和继母争房产

2011年5月18日,79岁的熊某与宋某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熊某婚前有3名子女熊某某、向某甲、向某乙,宋某有2个女儿宋某甲、宋某乙。2014年5月20日,熊某与宋某签订《住房赠与协议》,表明熊某为感激宋某婚后照顾自己生活起居,自愿将云南农业大学一套三室两厅的福利房无偿赠与宋某。

协议签订时,向某甲是现场见证人,3人分别在协议上签字并加摁手印。协议签订后,熊某将房屋产权证原件等办理过户所需手续交由宋某持有,双方曾多次去办理过户,但因其他因素一直未果。

2018年1月2日,熊某意外死亡,造成《住房赠与协议》中约定的协助过户义务无法履行。此后,熊某的子女为争夺房产,拒不配合宋某履行过户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宋某将熊某的3名子女及自己的2个女儿告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案涉房产属自己所有,并判令5名女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宋某甲、宋某乙对该套房产的确权没有异议。熊某某称,赠与协议签订前,熊某亲笔写下遗嘱,将案涉房产给其继承,购买该房产的房款和装修款由其一人出资,房产应归其所有。

向某甲认为,该房产应由宋某、熊某某、向某甲、向某乙4人平分。向某乙称,该房产是父亲与宋某结婚前就已购买的单位福利房,父亲是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住房赠与协议》,协议是否是父亲的真实意思无法查实,该房产应由其亲生儿女熊某某、向某甲、向某乙3人继承。

房产归再婚妻子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住房赠与协议》约定熊某将房产无偿赠与原告宋某,熊某与宋某之间系赠与合同关系,但因赠与合同的一方主体已经去世,房产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故该案还涉及了继承人的问题。

根据《继承法》规定,宋某甲、宋某乙不是熊某的亲生子女,在宋某与熊某结婚时已成年,两人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对熊某尽到了赡养义务,故宋某甲、宋某乙不是熊某的继承人,两人不是该案的适格被告,对原告宋某针对被告宋某甲、宋某乙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该案中,熊某与宋某签订《住房赠与协议》后,宋某一直居住在该赠与房产内,并持有该房产的产权证书,该《住房赠与协议》成立并生效。

另经法院查明,熊某曾写过一份遗嘱,将案涉房产给熊某某继承,该遗嘱的前提是“购房款及装修费由熊某某支援”。后来两人父子关系闹僵,熊某某曾向法院起诉熊某,要求其归还购房款及装修款。在《住房赠与协议》里,熊某明确表示,依法取消熊某某的继承权,第一份遗嘱作废。

法院认为,《住房赠与协议》记载的内容是熊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宋某有案涉房产的所有权。宋某有权要求熊某的继承人履行协助变更产权过户登记的义务。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房产归原告宋某所有;被告熊某某、向某甲、向某乙配合原告宋某办理该房产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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