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人为乐受伤该找谁担责? 法院判决过失方物业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受益方适当补偿
49岁的方拥军在大连做收废品的生意。2018年3月29日,方拥军在大连市西岗区一小区收购废品时,看到李芳搬着一个大纸箱,行动困难,便主动上前帮她把大纸箱往家搬。
箱子长60厘米、宽40厘米、高20厘米,重40斤,在一定程度上挡住了方拥军的视线。在搬箱行走过程中,方拥军踩到小区内部污水井盖,井盖突然陷落,将方拥军的右小腿夹伤。他被送到大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9天,支出医疗费1.29万元。
该小区物业公司虽然垫付了医药费5000元,但认为方拥军不是小区业主,走路时自己不小心受伤,存在过失,物业不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愿再给付相关费用。
助人为乐受了伤,损失还要自己承担?带着疑惑,方拥军求助到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律师的帮助下,方拥军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对其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内的污水井具有管理职责,应当保证污水井的井盖没有安全隐患,确保小区业主的安全,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方拥军作为成年人,踩在松动的污水井盖上受伤,自己存在过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物业公司对方拥军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给付的医疗费5000元,再赔偿方拥军各种损失1.86万元。
剩下的30%损失只能方拥军承担吗?在代理律师王金海的帮助下,方拥军将受益方李芳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考虑到李芳的经济情况,其患有多种疾病,每月退休金2568元,法院判处李芳适当给予补偿金4500元。(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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