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生者引爆煤气罐 致2名劝阻人轻伤 湖南1男子犯爆炸罪获刑3年
与妻子闹矛盾点燃煤气罐
郭某家住在衡东县吴集镇上的一栋居民楼二楼。这栋居民楼一楼为临街门面,二楼至四楼为居住区,东侧有一家空调店,西侧有一家榨油坊,南边隔着公路还有一家家具店。去年6月26日11时许,郭某因为生活琐事与妻子罗某发生争执,愤怒中的郭某扬言要点煤气罐自杀,并随即来到了二楼,将厨房内煤气罐提到书房内拧开。在此期间,有朋友先后来到郭某居住的二楼劝阻,让他不要冲动。郭某拿出打火机,见劝阻的颜某、尹某仍不愿离开,便用打火机引燃煤气,导致煤气罐发生爆炸,引发火灾,造成二楼房间门、窗、玻璃、防盗网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且爆裂的玻璃飞溅至窗外公路,郭某、颜某、尹某均不同程度受伤。
案发后,郭某本人全身70%烧伤,属深二度烧伤,在医院接受治疗,无法正常交流,派出所民警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今年3月28日,郭某主动到吴集派出所投案,3月28日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对郭某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立案侦查。经鉴定,颜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尹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地点人流密集构成爆炸罪
之后,衡东县检察院认为,郭某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提请法院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郭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该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过失犯罪,郭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轻信能够避免,才导致发生这种结果。
衡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社会危害的结果,但他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且被告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非常清楚自己的居住环境是位于吴集街上的临街铺面楼栋,三面邻居均为经商铺面,自家对面是菜市场,人群往来密集,仍对于自己冲动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管不顾,放任结果发生。
衡东县法院认为,郭某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郭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衡东县法院以郭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潇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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