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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集体决策”当作违纪借口

海南日报 2019-12-04 07:00
□江武

“你们是听镇党委政府的,还是听谁的!”说这话的是云南省大理州鹤庆县草海镇镇长施某,因为14次滥发津补贴,2019年9月,他受到留党察看二年、撤职并降为一级科员的处分。(12月3日《人民日报》)

让人惊讶的是,这已是施某第三次被纪检监察机关处理:2012年,因违规请客被党内警告;2018年,因环保工作中存在失职被诫勉问责。据了解,自2015年11月任代理镇长以来,施某打着集体决策的旗号,先后14次滥发津补贴40多万元。“伙食、误餐、履职、出勤,施某千方百计找借口给职工发钱。”

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把“集体决策”视为违纪“挡箭牌”,打着“集体决策”的旗号,肆无忌惮地违纪违法。比如原贵州省剑河县财政局局长杨青山主持召开局党政班子会议,决定借款购买高档白酒;又如原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自来水公司负责人粟许波、李新国等人带头违纪,还以集体决策为名,违规为班子成员谋取私利。更让人感到荒唐的是,该公司班子成员公款配手机、公款充值加油卡,以及变相不执行上级规定,向客户收取管网安装费和勘察设计费263万余元,都是在该公司领导层“集体决策”后的产物。

集体决策,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保障。举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议题,以及研究审议敏感问题、疑难问题等,进行集体决策是各级党组织通用的议事规则。然而,一些领导干部却把集体决策视为违规违纪的借口,视为推责避责的“宝典”,打着集体决策的名义违纪违法。

无数事实证明,将集体决策等同于纪不责众、法不责众,认为即使犯了错、越了线,只要是集体做出的决定,就可以免予处分,是典型的自欺欺人、掩耳盗铃。无论是现在的施某,还是之前打着集体决策违规违纪的干部,都受到党纪政纪的处罚,付出应有的代价。

“集体决策”不是违纪的“挡箭牌”,在违纪问题上,任何借口都是苍白无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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